销售条款

销售条件

总论

  1. 以下条款和条件适用于我们的所有报价、销售和交货。

  2. 除非得到供应商的书面认可,否则买方任何形式的文件中对本条款和条件的任何变更均不适用。

  3. 供应商保留在不事先通知买方的情况下修订本条款和条件的权利。

  4. 本条款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5. 除在此明确规定外,《货物销售条例》(第 26 章)的规定适用于销售订单。第 26 章的规定适用于销售订单。

报价和合同

  1. 在接受并签署报价单后,不得取消或修改订单,除非得到供应商的同意,并根据供应商赔偿所有损失的条款。

  2. 买方的销售订单不一定被视为已被供应商接受。

  3. 所购商品不可退换。

  4. 如制造商因任何原因变更其规格或型号,或停止生产根据销售订单提供的型号或材料,供应商不承担在此情况下的交付责任,但供应商同意在此情况下交付与销售订单中指定的型号或材料最为接近的当前型号或材料。

价格

  1. 供应商保留根据其无法控制的普遍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内乱、罢工、洪水、大流行病等导致制造商成本、运费或保险费用增加的情况)对销售订单中规定的货物价格进行增减(视情况而定)的权利。

送货

  1. 供应方指定的任何交货时间或日期仅为估计,供应方对任何延迟的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2. 供应商保留分批交付货物并就每批货物开具单独发票的权利。

  3. 在收到付款之前不会发货。

  4. 对于因战争、内乱、罢工、洪水、大流行或任何其他超出供应方控制范围的情形而导致的装运或交付延迟,供应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外,对于因上述事件或事故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损失或损害,供应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 如果指定了交货期限,且双方未以书面形式同意延长该期限,则买方应在该期限内交货。

  6. 如果买方未能在销售订单中指定的货物准备就绪时接收货物,除包括处理费在内的供应商可能对买方采取的其他补救措施外,供应商保留按当前市场价格收取仓储费的权利。

  7. 货物的风险和责任应在交货时或从供应商仓库提取货物时(视情况而定)转移给买方,除非另有约定风险应提前转移。

  8. 在买方接受货物交付和/或在买方检查货物并确认收到货物完好无损时,买方应被视为已接受货物。

付款

  1. 买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货款。

  2. 除非另有说明,否则所有销售订单均以现金支付,不含任何税费。

  3. 如果买方在支付本合同项下任何到期款项时发生违约,供应商有权暂停所有进一步的交付,直至违约行为得到纠正,或者取消订单(只要根据订单仍有任何货物需要交付),且买方应当对供应商因取消订单而可能产生或遭受的任何损失和/或费用负责。

标题

  1. 在向供应商全额支付货款之前,本协议项下所售货物的所有权归供应商所有。

保修

  1. 所有商品均享有 1 年保修期,并受制造商保修范围的限制,且在销售日期符合制造商的规格要求。

  2. 保修范围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i) 在定期维护范围内必须更换的电子元件、灯具和其他零部件;

           (ii) 未严格按照制造商说明组装或安装的货物;

           (iii) 未经制造商同意对货物进行改动或添加。

  1. 供应商在此不提供或暗示任何保证条件说明或陈述,双方或其代表在本协议之前的谈判中所说或所写的任何内容也不得视为已提供或暗示任何保证条件说明或陈述,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关于货物质量状况或适用性的法定或其他保证条件或说明在此明确排除。

  2. 对于所供应货物的寿命或磨损,或对于所供应货物将适用于任何特定目的或在任何特定条件下使用,均不作出或暗示任何条件,也不作出或暗示任何保证,即使该等目的或条件可能为供应商所知或已为供应商所知。

负债

  1. 如果按照买方的规格要求完成的工作涉及侵犯任何专利证书或注册设计,买方应赔偿供应商可能承担的所有损失、罚金、成本和费用。

  2. (a) 对于因用电或与所供货物的安装或使用有关的其他原因,或一般与货物的安装有关或因货物的安装而造成的任何财产或人员的任何种类的损害、伤害或损失,供应商概不负责。(b) 对于买方的保险公司可能认为因所供货物的交付和/或安装和/或使用而产生的任何额外风险,供应商概不负责。

  3.  如果买方违约或违反合同或其对供应商的任何其他义务,或者如果对买方的财产或资产进行任何扣押或执行,或者如果买方与债权人达成或提出达成任何安排或协议,或者做出任何破产行为,或者如果针对买方提出或做出任何破产申请或破产接收令、或者如果买方是一家有限公司,并且通过或提出了任何决议或请愿,要求对该公司的业务进行清算(出于合并或重建目的的清算除外),或者指定了该公司的业务、财产或资产或其任何部分的接管人,则供应商应有权立即确定当时存在的任何合同,并且任何存在的合同应被视为已经确定,而不影响供应商可能以其他方式提出或行使的任何索赔或权利。

  4. 根据《合同(第三方权利)条例》(第 623 章),本合同不赋予或意图赋予任何第三方任何 利益或任何权利以强制执行本合同的任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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