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條款
銷售條件
一般的
以下條款和條件適用於我們所有的報價、銷售和交付。
除非供應商書面接受,否則買方任何形式的文件中對這些條款和條件的任何變更均不適用。
供應商保留修改這些條款和條件的權利,恕不另行通知買方。
本條件受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轄並依其解釋。
除前述明文規定外,《貨品銷售條例》第 1 章的規定除外。第 26 條適用於銷售訂單。
報價及合約
訂單在接受並簽署報價單後不得取消或修改,除非經供應商同意並遵守賠償供應商所有損失的條款。
買方的銷售訂單不一定被視為已被供應商接受。
購買的商品不能換貨或退貨。
如果出於任何原因,製造商應對其規格或型號進行任何更改,或者應停止生產銷售訂單下提供的型號或材料,供應商不承擔在這種情況下交付的責任,但供應商同意在這種情況下交付與銷售訂單中指定的最接近的當前型號或材料。
價格
供應商保留根據其無法控制的當前情況(包括但不限於戰爭、內亂、罷工、洪水)提高或降低銷售訂單中指定商品價格的權利(視情況而定) ,大流行,導致製造商成本的變化,運費或保險成本的增加。
送貨
供應商指定的任何交貨時間或日期僅是估計的,供應商不對任何延誤的後果承擔責任。
供應商保留分期交付貨物並針對每期交付單獨發票的權利。
在收到付款之前不會發貨。
供應商不對因戰爭、內亂、罷工、洪水、流行病或任何其他其無法控制的情況而導致的裝運或交貨延誤負責。此外,對於因此類事件或事件直接或間接引起的損失或損害,供應商不承擔任何責任。
如果指定了交貨期限,但雙方書面同意未延長該期限,則買方應在該期限內提貨。
如果買方在銷售訂單中指定的貨物準備就緒時未能提貨,則除了供應商可能向買方收取的手續費等其他補救措施外,供應商保留按當前市場費率收取倉儲費的權利。
貨物相關的風險和責任應在交貨時或從供應商倉庫提取貨物時轉移給買方(視情況而定),除非另有約定風險應提前轉移。
買方在接受交付的貨物和/或買方檢查貨物並確認收到完好無損的貨物後,應被視為已接受貨物。
支付
上述買方支付貨款的時間至關重要。
除非另有說明,所有銷售訂單均嚴格按照發票淨現金計算,且不包含任何稅金或關稅。
如果買方在到期時未能支付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應付款項,則供應商有權暫停所有進一步的交付,直至違約得到糾正,或者在任何貨物仍待交付的情況下取消訂單。交付,買方應對供應商因取消而可能產生或遭受的任何損失和/或費用負責。
標題
在向供應商支付全額貨款之前,根據本協議出售的貨物的所有權仍歸供應商所有。
保固單
所有出售的商品均享有 1 年保修,並符合製造商的保固範圍並符合銷售日期的製造商規格。
保固範圍不適用於:
(i) 電子元件、燈具及其他在定期保養範圍內必須更換的零件;
(ii) 未嚴格遵守製造商說明組裝或安裝的貨物;
(iii) 未經相應製造商同意而對商品進行更改或添加。
在此未給出或暗示供應商方面的任何保證條件描述或陳述,也不應將任何保證條件描述或陳述視為雙方或其代表事先在談判中所說或書面的內容中給出或暗示的任何保證條件描述或陳述。
對於所提供商品的壽命或磨損,或它們將適合任何特定目的或在任何特定條件下使用,不作出或暗示任何條件,也不給予或暗示任何保證,儘管該目的或條件可能是已知的或已告知供應商。
責任
買方應賠償供應商因按照買方規格完成的工作涉及侵犯任何專利證書或註冊設計而可能承擔的所有損害、處罰、成本和費用。
(a) 供應商不對因使用電力或與所提供貨物的安裝或使用有關或通常與或因貨物安裝而產生的。 (b) 供應商不對買方保險公司可能認為因交付和/或安裝和/或使用所供應貨物而承擔的任何額外風險負責。
如果買方違約或違反合約或他對供應商的任何其他義務,或者如果買方的財產或資產受到任何扣押或執行,或者買方應提出或提出與債權人作出任何安排或和解,或實施任何破產行為,或針對他提出或作出任何破產申請或接收令,或如果買方是一家有限公司,並且有任何關於結束該公司的決議或申請業務(除合併或重組目的外)應予以傳遞或提交,或者如果指定該本公司的事業、財產或資產或其任何部分的接收人,供應商應有權立即確定任何合約存續的合約和任何存續的合約應被視為已確定,且不影響供應商可能提出或行使的任何索賠或權利。
本合約中的任何內容均不賦予或意圖賦予任何第三方根據《合約(第三方權利)條例》(第 623 章)執行本合約任何條款的任何利益或任何權利。